杨锡九:评周新城的“唯所有制论”(2)
2018-01-22 17: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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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驳“唯所有制论”

周大教授文章的核心就是目前有人叫喊,要把全民所有制的国家资产,转化成私有制。因为在您看来,社会主义的标志就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公有制没有了,社会主义也就完蛋了。

这个观点不新鲜。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是这么说的。几十年的马列主义传统教育,也是这么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而且建国后短短的28年,我们也是这么做了。

据文革期间的1973年统计:

当年各种经济成份在我国工、农、商业中的比重:

工业。全民所有制工业占全部工业固定资产的百分之九十七,工业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三,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八十六。集体所有制工业占固定资产的百分之三,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二,总产值的百分之十四。此外,还有人数占百分之零点八的个体手工业。 .

农业,耕地、排灌机械的百分之九十左右,拖拉机、大牲畜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是集体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的比重很小。因此,全国的粮食和各种经济作物,百分之九十以上是集体经济生产的。国营农场所占比重很小。此外,还保留着少量的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国营商业占商品零售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二点五,集体所有制商业占百分之七点三,个体商贩占百分之零点二。此外,在农村还保留着相当数量的集市贸易。

以上数字可以说明,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在当时确实已占据绝对优势。

既然建立了完整世界上最优越的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什么它却把国民经济引向了崩溃的边沿,与世界同类国家相比,经济、科技水平的差距,却越来越大?

既然建立了完整世界上最优越的、单一的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何又出现了“文革”期间,如叶剑英说的“‘四人帮’横行的法西斯专政”?不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吗?二者如何又脱节了?

其实,这个问题,从马恩列斯经典中,都能找到答案。在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还有另一条定律,就是上层建筑同时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它既可促进生产力的的发展,也可阻扰破坏生产力。

只看到所有制的决定作用,无视政治对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唯所有制论”(亦可称做“唯基础论”的典型表现。

政治对经济基础的破坏最典型的代表就是五八年发起的大跃进运动。“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天天喊“人定胜天”,最后天给人以惩罚。让你饿三年肚子。

从苏联十月革命,到今天整整97年的历史已经说明:光建立了公有制没有彻底有效的民主制度做配套,不把责(任)、权(力)、利(益)、义(务)有效落实到全体所有者每个人身上,它或者会沦为掌权者个人的私有制,如朝鲜成了金家天下;或者会沦为一块肥肉,任由那些有权者、大小老鼠去盗窃、去瓜分,抢夺,最后垮台,如南斯拉夫后期的一些国营、集体企业。在那里,有利时大家去抢,有义务、责任需要大家承担时,都躲得远远的,利益大家抢,亏空国家补。最后国家实在负担不起了,只好垮台。

铁托执政之初,在南斯拉夫全面推行苏联体制,深受其害,才有了他自创推行社会所有制,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在国营企业中普遍建立工人委员会,扩大了企业自主权,调动了工人的积极性。这一做法,被我们诬指为“修正主义”“资本主义复辟”,用中央文件的形式写在《南斯卡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三评苏共中央公开信》中。

 中国“文革”期间,倒是实行了完全的公有制。但是,把一人驾临于国家、宪法、党的头上,上至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国家主席,党的副主席,共和国元帅,下到普通老百姓,连基本的生存权都没有,这叫做“全人类的解放”吗?它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与目的毫不搭边。只能叫秦始皇主义。

如若不信,有1975年制定的“文革宪法”为证,这是把当时的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社会制度,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最高法律,企图固定下来的,想让它万世不变。现钞录几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条);

2)“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第二条);

3)“无产阶级必须对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第十二条);

4)“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第十四条)

5)“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第十五条)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令,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组成人员……”(第十七条)

8)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第二十六条)。

9)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

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1975年宪法所规定的社会制度,是一部违背基本国民民主权利与基本法理的荒唐透顶的宪法:

1.它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毛和“四人帮”专政。因为后来连毛亲自选定的接班人林彪以及关锋、王力、戚本禹等为“无产阶级”司令部立过大功的人,都成了专政对象。 “全面专政”,否定了全国绝大多数人的公民权,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一大批在对敌斗争的战场上屡建奇功的共和国的缔造者,高级干部、元帅、将军、科学家,文学家,……等国家的精英和栋梁之才,都一个个置于死地。他们在对敌作战的战场上和监狱中没有被敌人打死,反而死在曾经是“同一战壕”中的“伟大领袖”的枪口下。由此可知,这种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确确实实如叶剑英所说,“是法西斯专政”。

2.宪法规定了以党代政,确立了毛的皇权地位 ,当时所谓的“中国##党”,就是毛一人。他集党、政、军权于一身。把他思想定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罢黜百家,独尊毛术”,稍有不慎“反毛思想”等“三反分子”的帽子就会扣上。因此获“罪”而坐牢、杀头者难计其数。张志新、遇罗克、林昭……等就是人证。

3、把毛驾临于人大、政府之上。政府总理、政府组成要毛任命。《共同纲领》、54年《宪法》在条文中,都承认军队国家化,到这里公开地用条文规定,军队要由身任中共中央主席的毛个人统帅。

4、 “文革宪法”删除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号称要消灭人间不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把全国的人分成三六九等。定出种种违反人性的歧视性的制度和法律,甚至连就医、救济、上学、户口、居住、当兵、就业等等这样的事,也要设出种种限制,分人分等对待。   

5、“文革宪法”删除了人民应当享有的“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删除了人民的“思想自由”以及共同纲领中规定过的“迁徙自由”。

6、“文革宪法”,在经济体制上,继承和强化了斯大林=毛##模式。把国家经济推向了“崩溃的边沿。

7、“文革宪法”,取消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机构,建立了把行政机与立法机构合二为一的革命委员会。更加强了独裁极权体制。

“文革宪法”为造反派篡党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他们篡党夺权合法化。经济是基础,政治法律是上层建筑,难道“文革”公有制的经济,就决定了这样的政治制度吗 ?

对于政治经济学,周新城是泰斗。但是离开了政治,离开了上层建筑,单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判断社会性质,能站得住脚吗?

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起特定作用,这是完全对的。但是掌握公有资产的人在生产关系中的作用,公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产品的分配制度,以及整个国家上层建筑,对社会与国家的性质,同样起作用,而且有更重要作用。中国“文革”就是实例。中国“文革”是在公有制体制下进行的,你能说他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反映吗?

   公有制之所以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因为可以依靠它来为全国民众谋福祉,保证全民平等受益;一旦他背离了这个原则,成了为少数人谋私的工具,他就一钱不值了, 社会主义也就名存实亡了;共产党之所以能成为领导革命取得胜利的政党,是因为它顺应了民意,得了民心,才得了天下。执政的共产党,能够顺利执政的基础,是因为它能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拥护。不为民众谋福祉,民众不拥护你。有再多的国营企业,再强大军队,也得垮台。前苏联的教训就是明证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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